- 法规标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省本级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公示(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
- 制定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省本级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公示(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
(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
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省本级符合条件稳岗返还企业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可传真)形式实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逾期或非实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政
联系电话:(0531)5178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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