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3日文书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5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03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1月1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资源调查、宣传展览、科普教育以及控制危害等需要进行猎捕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境内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制度,禁止捕捞活动和销售、收购捕捞的渔获物。因科研、驯养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捞的,需经州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野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非法食用、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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