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简便易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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