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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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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88号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1月26日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整理、加工、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信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推动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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