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税务局济南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税务局、济南铁路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鲁税三(1989)96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山东省税务局济南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鲁税三(1989)96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之间签订的铁路货运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和(89)国税地字第076号文的规定,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印花税。
二、为方便汇缴和代扣汇缴,各货运站对一份货运凭证,其运费不足200元的不再计算和代扣印花税;其运费在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应以运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应纳的印花税款。
三、各铁路分局和济菏、兖石临管处应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印花税款,按省财政厅(89)鲁财预字第1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铁路支出科目将另文下达)。
汇总缴纳的手续、制度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纳期限,由各铁路分局、济菏、兖石临管处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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