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智慧林长”建设,拓展应用场景和功能,提高林长制工作智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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