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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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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绿化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建设环境优美、绿色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和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含塔城、阿勒泰地区)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绿化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城乡统筹、因地制宜、以水定林、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适地适树适栽、乔灌花草搭配、植护并重、共建共管共享。

第四条

城乡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绿化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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