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藏政发〔2017〕52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藏政发〔2017〕5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2017年9月27日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的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25处),现予公布。

我区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文物极为丰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物,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市)、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物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科学规划、精心保护,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关系,认真做好此次公布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225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