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藏政发〔2017〕52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藏政发〔2017〕5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2017年9月27日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的第七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25处),现予公布。
我区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文物极为丰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物,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市)、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物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科学规划、精心保护,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关系,认真做好此次公布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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