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修订)
- 制定机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2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修订)
(联合国 2010年6月25日)
第1条
1. 凡各方当事人同意,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合同性还是非合同性的,彼此之间与此有关的争议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此类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进行解决,但须服从各方当事人可能协议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
2. 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某一版本,否则应推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5日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现行有效的本《规则》。在2010年8月15日之后通过接受该日之前所作要约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此推定不适用。
3. 仲裁应按照本《规则》进行,但本《规则》任一条款与仲裁所适用的某项法律规定相抵触,且各方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法律规定的,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 合同中的示范仲裁条款载于本《规则》附件。
通知和期间计算
第2条
1. 通知包括通知书、函件或建议,可通过任何能够提供或容许传输记录的通信手段进行传输。
2. 凡一方当事人已为此目的专门指定某一地址,或者仲裁庭已为此目的同意指定某一地址的,均应按照按该地址将任何通知送达该当事人;照此方式递送的,视为收到通知。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只能将通知递送到按上述方式指定或同意指定的地址。
3. 没有指定地址或没有同意指定地址的,(a)通知直接交给收件人,即为收到;或者
(b) 通知递送到收件人的营业地、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收到。
4. 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根据第2款或第3款递送通知的,用挂号信或以能够提供递送记录或试图递送记录的方式,将通知递送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收到通知。
5. 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4款送达通知的日期,或者根据第4款试图递送通知的日期,应视为已收到通知的日期。以电子方式传递通知的,通知发出的日期视为已收到通知的日期,但以电子方式传递的仲裁通知除外,仲裁通知视为已收到的日期,只能是其抵达收件人电子地址的日期。
6. 本《规则》规定的期间,应自收到通知之日的次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收件人住所或营业地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的,期间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间持续阶段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入期间。
仲裁通知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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