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1日文书字号:博州政办发(2009)23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州、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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