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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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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0日文书字号:〔9届〕第十三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9届〕第十三号
《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0月20日
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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