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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