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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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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4月0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4月7日生效日期1995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保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确信双方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有助于增进相互了解和密切两国之间的关系,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外交部将在各个级别上就双边关系的发展、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寻求促进两国合作的新的途径及方式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双方每年磋商,轮流在两国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议会、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经济单位和地方之间的直接往来。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相互通报立场。

第四条

两国驻第三国、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机构,以及两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将保持联系、交流信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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