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揭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揭府规〔2022〕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府规〔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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