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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年4月1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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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年4月1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20-11-25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年4月1日修正版)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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