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年4月1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20-11-25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年4月1日修正版)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检验检疫、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体育、金融等其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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