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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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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30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字经济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烟道、空调外机、排风扇、防护栏(网)、雨棚、遮阳帐篷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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