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教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体委、全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各类文化设施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意见
- 制定机构:国家教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总政治部
- 发布日期:1989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89)教基字103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教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体委、全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各类文化设施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意见
([89]教基字103号 1989年6月1日)
《******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和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地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通知要求,“对青少年儿童有教育意义的一切地方,如博物馆、展览馆等,要减免收费,对中小学生开放。影剧院等营利性的文化设施,每年也应安排一部分时间免费或低费为中小学生服务”。
为落实中央通知精神,做好全国各类文化设施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低费开放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社会团体所属的礼堂、文化体育设施,每年应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一至二次。开放时间最好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六一”、“十一”或寒暑假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应根据中小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免费或低费接待集体参观。各营利性文化设施,如体育场(馆)、游乐场、影剧院、礼堂等应在寒暑假期间,举办中小学生专场,实行低费或免费服务。今年各单位举办的建国四十周年成就展览等,应免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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