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制定机构: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2年5月31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办法,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将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指导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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