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西藏证监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西藏证监局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行政许可程序适用本规程。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西藏证监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西藏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西藏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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