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及建设条件,根据《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安全保护巡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及建设条件,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成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联合办公工作小组,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开展和推进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轨道交通各类规划纳入应实施的规划控制范围内,并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车站和场段用地的控制管理,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擅自改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外部作业的查处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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