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 制定机构: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2019年10月22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污水处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城乡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收集、输送、净化、排放的活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建管并重、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污水处理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