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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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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 制定机构: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2019年10月22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污水处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城乡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收集、输送、净化、排放的活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建管并重、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污水处理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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