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济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0日文书字号:济政字〔2022〕3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政字〔202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践行“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标准化和智...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