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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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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6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系统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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