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尔勒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财政、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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