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08月31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08月31日修正版)
(2016年6月29日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态城市建设,推进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指为实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而从事的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部门责任,并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循环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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