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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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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阁下阁下:

我谨提及两国专家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在布拉格进行的谈判,并代表捷克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根据捷克民族议会的声明,捷克共和国作为自主、主权和独立的国家宣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捷克共和国将受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为一方的双边条约和协定的约束,并根据国际法确认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捷克斯洛伐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下述条约、协定在捷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仍然有效:

1.1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1.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公务和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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