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赣府厅发〔2024〕2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4〕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对国旗管理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日常工作。
升挂国旗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机构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外事、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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