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7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7月0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7月6日生效日期198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
(三)共同提出进一步发展合作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捷方组组成,各设缔约各方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部长担任。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双方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每年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进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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