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议
- 制定机构: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议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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