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7日文书字号:丽政办〔2023〕2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202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精神,决定从2023年5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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