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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