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如何处理?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如何处理?
处理的手段主要是行政处理,辅之以刑事处理。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三是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有的认为成立工会会与企业对立,干预企业的管理,还有些企业是因为不愿缴纳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而不愿建立工会。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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