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 制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8年03月03日文书字号:裁字(1988)第1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3月03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裁字(1988)第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来信提出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问题,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如果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