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4日文书字号:常政办发〔2022〕3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2〕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监督保障及其相关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数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