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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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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2年4月22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稳定供应,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管理、储备保供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乡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燃气智能化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辖区内城镇和农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燃气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价格监督和供气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燃气的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燃气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应急救援工作。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管道气源指标争取和全市天然气冬季调峰工作。市、县(区)能源职能部门负责自产气的协调工作。市、县(区)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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