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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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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5日文书字号:闽政办〔2024〕2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6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24〕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修订的《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12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5日


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省工信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类物品管理,有效遏制利用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复混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硝酸铵类物品,主要指硝酸铵、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复混肥。

第三条

严格省内硝酸铵类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管理,严禁利用硝酸铵、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复混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

硝酸铵应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严格执行销售、购买许可制度,并加强流向监管。

硝酸铵未经改性处理,不得直接作为化肥使用。

改性处理后制成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下同),凡未取得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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