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科字[81]075号)关于请求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报告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1年08月06日文书字号:新档发(81)027号
- 生效日期:1981年08月06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科字[81]075号)关于请求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报告
(新档发[81]02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加速恢复整理科技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我们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共同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特报申批,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行政公署,自治区级各专业主管厅、局,高等院校:
为加强自治区科研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积极收集、完整保存和科学管理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自治区各科研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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