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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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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实施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24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审判服务,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我院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案件,经上述部门审查,附合司法鉴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委托鉴定工作交接表”移送院技术处进行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第三条

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四条

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需以司法鉴定移送函的形式作出。

第五条

司法鉴定移送函需载明本案事由、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明确鉴定材料提交,费用承担,当事人联系方式,并移交诉状、答辩状,原审判决书及司法鉴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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