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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改革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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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改革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方式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
  •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19日文书字号:桂政发(2002)51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1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改革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方式的通知
(桂政发[2002]5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的指示,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较好地保证了民兵战备、训练任务的完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配装企业改组改制,经济效益滑坡,保管条件差,影响了民兵高射武器的管理;现行的保管方式与高射武器管理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库房建设与战备、训练标准和要求有较大差距。为加强民兵高射武器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第178号令)规定,按照有利于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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