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焦作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6日文书字号:焦政〔2022〕19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焦政〔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着力打造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第一条
用地保障。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开发区标准体系及基准值(试行)的通知》要求,且年度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以实际出让土地面积为准)的,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投产并达到上述条件,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土地出让总价扣除上解和计提部分进行等额资金奖励。
第二条
贡献奖励。新建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根据其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2个年度奖励100%等额资金,后3个年度奖励50%等额资金。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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