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84号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6月01日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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