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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埃塞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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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埃塞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埃塞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2009]部领字第258号)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第bj/183/09号照会,内容如下: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确认,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广东省、湖南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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