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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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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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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2月20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2009年4月22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9年04月22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新疆北鲵栖息地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新疆北鲵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北鲵保护区)建设、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北鲵保护区,是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境内,面积694.5公顷,东经80°26′-80°34′、北纬44°50′-44°57′。其中以乌斯图别格怎(原苏鲁别珍)的库得更布鲁格为中心的新疆北鲵栖息地核心区界标以内100公顷为核心区,以核心区界标向周边辐射394.5公顷为缓冲区,缓冲区以外的周边200公顷为实验区。

在查干赛、德木克等新疆北鲵栖息地设立保护点。以上保护点由温泉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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