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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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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制定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发布日期:1985年03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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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通常简称“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并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 中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公约。同年12月1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查看 1985年03月22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 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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