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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台资产业转移积聚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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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台资产业转移积聚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
  • 制定机构: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08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台资产业转移积聚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市院各部门:

为服务我市争创“台资产业转移积聚示范区”(简称“台资积聚示范区”),保障和促进我市台资企业发展,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1.成立服务“台资积聚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研究室和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预防、控申、民行、案管、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负责对在淮台资企业的检务公开工作;研究室负责服务台资积聚示范区建设的日常工作,重点做好与台资企业联络、台资积聚示范区建设中相关法律政策研究、法律咨询等工作,控申部门负责在淮台资企业司法诉求和控告的处理,案管部门负责涉及在淮台资企业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台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其他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抓好涉及在淮台资企业案件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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