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2022年3月3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3日文书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1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2022年3月3日修正版)
(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文化和旅游、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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