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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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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 制定机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48号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09月28日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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