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关于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关于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就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为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纽约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纽约。
四、“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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