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构: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4日文书字号:齐发改规〔2020〕1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齐发改规〔2020〕1号
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精神和中石油天然气黑龙江省分公司《关于调整向城市燃气类客户销售天然气价格的函》(气销黑函[2020]3号)的具体安排,因2019年制定企业冬季上浮销售价格时,考虑找补2018年和2019年两次降低税率政策让利给用气户的红利,是按门站进价每立方米1.95元核算最高销售价格(实际门站进价每立方米1.97元)为每立方米3.04元,执行到2020年3月31日。故在保持企业配气价格不变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本次降低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两个阶段调整我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等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自2020年2月22起至2020年3月31日最高价格为每立方米2.69元(含税价)。
二、若门站购进价格不做调整,自2020年4月1日起最高价格为每立方米2.71元(含税价)。
三、《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冬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齐发改规﹝2019﹞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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