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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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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51年01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51年01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
(1951年1月2日签订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为承认必需调整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的船舶航行暨航行安全设备问题起见,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委派东北航务总局局长孙大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委派黑龙江内河航路管理局局长米哈伊勒·伊哥那切维赤·达尼连科。

议定各条如左①:(注①:原文为竖排。)

1.双方船舶得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之国境河流的主要航线上无阻碍的通航,不受划定的国境线之限制。

双方船舶在兴凯湖航行时,仅准到达划定的国境线,不得越过。

2.双方船舶在国境河流的主要航线上航行,无论昼夜,应严格遵守本协定所附之航行规则。

3.除兴凯湖外,缔约国双方在国境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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