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2022年4月26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2022年1月9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04月26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2022年4月26日修正版)
(2011年2月1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月9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都柳江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产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都柳江流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都柳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境内都柳江流域的渔业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并在都柳江沿岸的镇(街道)配备渔政检查员,依法对所辖区内的河段渔业及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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